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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昨日,復旦投毒案二審在上海高院開庭。一審中,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。
  庭審現場,針對黃洋死因,控辯雙方針鋒相對。林森浩的辯護律師認為,應重新鑒定黃洋死因。檢方則認為重新鑒定沒有必要。林森浩否認故意殺人的動機,並表示曾稀釋了飲水機的水。。
  出庭的專家證人胡志強則表示,黃洋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。審判人員表示,“有專門知識的證人”做出的書面意見和今天當庭的意見,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,應該是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,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。
  再辯“二甲基亞硝胺”
  2013年4月,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後死亡。犯罪嫌疑人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,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“二甲基亞硝胺”。2014年2月18日,“復旦投毒案”一審宣判,林森浩因故意殺害室友黃洋被判處死刑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“我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,我對我的犯罪事實做一些更正”,開庭後,林森浩的陳述與一審相比,出現巨大反差。
  林森浩稱,投毒後,他對飲水機內的水行了稀釋,用刷牙杯兩三次將飲水機中含有劇毒物N -二甲基亞硝胺的水舀出,然後從盥洗室里接了乾凈的水,灌進飲水機。而在一審時,林森浩並未有類似表述。檢方稱,林森浩變更供述的時間,是在一審的庭審後、宣判前。
  庭審的首個焦點,圍繞著林森浩使用的投毒物質N -二甲基亞硝胺展開。辯方認為,林森浩不熟悉該物質毒性,並稱N -二甲基亞硝胺試劑瓶中的存量、毒性無法確定。
  林森浩辯護律師表示,林森浩的投毒過程沒有任何防護措施,如果他之前瞭解N -二甲基亞硝胺的毒性,應該知道吸入後是會中毒的。
  黃洋的代理人則表示,林森浩的數篇論文及畢業論文說明,林森浩對於N -二甲基亞硝胺劇毒並致人死亡的狀況是清楚的。而取得該物的過程並不簡單,如果真是開玩笑或者一時興起,完全沒必要採用這麼複雜的手法。
  檢方詢問林森浩,“你說投毒是愚人節的惡作劇,但你瀏覽的網頁里,有關於毒性的描述”。對此,林森浩回應,“當時看過,但沒有註意到。”
  此外,辯護律師稱,在證人呂薇薇的4次證言中,其中一次證言顯示,N -二甲基亞硝胺實驗用了25毫克,依照銷售人員的證言,還剩餘45毫克,在實驗後存放了2年,N -二甲基亞硝胺會揮發,林森浩使用時,裡面的N -二甲基亞硝胺存量成疑。
  辯護律師還稱,涉事的N -二甲基亞硝胺是天津某工廠非法生產非常銷售。
  辯護律師表示,事發後,涉事的飲水機水桶已經還回去了。水桶上沒有標記,如何用棉簽蘸取從一排水桶中找出一個特定的水桶?N -二甲基亞硝胺易揮發,但直到4月5日才從飲水機水桶上提取。暴露在空氣中這麼久了,為什麼還能提取到N -二甲基亞硝胺?
  檢方回應,通過棉簽擦拭可以確定特定的水桶。水桶在長時間暴露在空氣後,還能檢測出N -二甲基亞硝胺,恰好可以證明投毒的濃度很高。
  “專家證人”出庭
  庭審最大的焦點,出現在證人登場之後。
  法醫胡志強作為“有專門知識的證人”出庭作證,並出乎意料地對受害者黃洋的死因,作出新的解釋。
  胡志強曾在公安機關擔任法醫,目前系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法醫病理專業組委員、北京市華夏物證鑒定中心法醫室主任,曾參與“念斌案”等鑒定工作。
  胡志強在庭上提出四點意見:一、黃洋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;二、關於N -二甲基亞硝胺的檢驗,黃洋存在N -二甲基亞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據;三、病理組織學檢驗不能作為病因診斷,特別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種病因,是不客觀不科學的;四、鑒定程序存在問題,後一次的鑒定機構級別應高於前一次,因此應委托公安部或司法部的鑒定中心進行二次鑒定。
  胡志強稱,黃洋在2013年4月3日、6日、8日和12日,做了4次針對乙肝的病毒血液檢查。檢測報告中,3日的指標線為乙肝錶面抗體為陽性,但其他兩個抗體是陰性。但6日三個抗體均變為陽性,一直到8日、12日,三個抗體都是陽性,“這種情況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,唯一的解釋是黃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。”
  胡志強稱,黃洋表現出的是乙肝病毒性肝炎的病癥。N -二甲基亞硝胺中毒,不會出現乙肝病毒性抗體陽性的情況。
  激辯“爆發性乙肝”
  胡志強的證言,引起巨大爭議。此前,無論是一審還是民間輿論,都認為黃洋死因系林森浩投毒所致。胡志強的意見,是否意味著復旦投毒案的劇情出現了“大逆轉”?
  不過,胡志強離場後,另一法醫專家陳憶九上場作證,否認了胡志強的意見。
  陳憶九是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主任、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的專業人員,參與黃洋屍體檢測併在鑒定結論上簽字。
  他表示,黃洋的屍體鑒定報告是5位專業鑒定人的一致意見,與上海市公安局的法醫學屍體檢測結果一致。
  胡志強稱,黃洋三項指標呈陽性,與爆發性乙型肝炎相關。針對此點,陳憶九否認該說法,稱“只能說明黃洋有過乙肝感染的狀態。如果是出現爆發性肝炎,恰巧這兩個指標在這裡沒有體現出來。三個陽性可能兩種,一種是接種了乙肝疫苗,一種是感染乙肝病毒處於康復狀態”。
  此外,黃洋的代理人指責胡志強“變相收取了相應的費用”,並稱胡志強的衡量標準不一。
  審判人員稱,胡志強做出的書面意見和當庭意見,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,應該是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意見,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。
  律師申請重新鑒定
  昨日,在庭審現場,辯護律師認為,林森浩不是故意殺人,應對黃洋的死因重新鑒定。並表示,對林森浩應以故意傷害罪量刑,且不應有加重情節。
  另一辯護律師則認為,林森浩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。
  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,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致人重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過失致人死亡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在庭審辯論階段,控辯雙方差異巨大。
  “對林森浩來說,(黃洋之死)是出乎意料的”,辯護律師稱,一審認定林森浩的故意殺人的證據不夠有力。更不能證明黃洋喝下N -二甲基亞硝胺,退一步說,就算是N -二甲基亞硝胺,但是也不到致死的劑量,不排除黃洋自身身體原因,在接受醫治的過程中引發病癥。
  針對辯方意見,檢方認為,黃洋的死亡與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無關,並認為重新鑒定死因並無必要。
  “我們認為林森浩的行為,不是可以用玩笑來解釋的,林森浩作為醫學生,對毒物的理解比常人更深,還寫了相關論文,對於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是有預知的”,檢方表示,希望維持一審原判。
  南都記者 張少傑
  黃洋三項指標呈陽性,與爆發性乙型肝炎相關。
  ——— 法醫胡志強
  這隻能說明黃洋有過乙肝感染的狀態。
  ——— 法醫陳憶九
  林森浩:自己沒有故意殺人動機,在投放毒物後對飲水機中的水進行了稀釋。
  檢方:林森浩對投毒過程、數量作了變供,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,不能自圓其說。
  法醫胡志強:黃洋系爆發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壞死,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。
  檢方:胡志強並未對黃洋進行屍檢,只是根據文獻、病歷等材料作出結論,並不認可。
  辯護律師:林森浩獲得的毒物系非法製作,又放了那麼多年,還是不是二甲基亞硝胺?
  檢方:二甲基亞硝胺雖系非法製作,但不能證明是假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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